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关系和区别?
验车帮 2020-03-17 11:03:19
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关系和区别?
在诉讼活动中,除去案件的当事方以外,为查明案件事实,允许出庭阐述意见的往往有证人、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三种类型。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出庭作证是证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出席法庭并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提供证言的活动。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表现,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内在要求。
鉴定人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鉴定人必须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并确实具备专门知识或技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专门性问题可以鉴定,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必须经过质证和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专家辅助人又被称为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一些在某些领域或者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并且该项特长有利于审查案件事实。就像验车帮作为专业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虽然不是司法部认可的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但可以以专家辅助人的角色帮助汽车消费者鉴定评估车辆状况。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施行的时间不长,但最高人民法院十分强调要注重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并积极鼓励和支持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出庭说明专门性问题。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和法律地位进行了澄清。根据该《解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是相当于当事人代表人的专家辅助人。
那证人、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呢?验车帮认为:证人因为知晓案件客观事实,负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而专家辅助人并无参与案件的法定义务,仅是因为知晓某种专门知识而受邀参与庭审。
而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对比,鉴定人的委托不能以个人名义进行,鉴定人一定要做到中立客观,与案件当事人无利益关系,而专家辅助人则无此限制,专家辅助人可以代表诉讼中的任何一方,他可利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服务。证人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也可以依法院职权要求证人出庭;而专家辅助人只能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并经法院同意才能出庭。